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9-04-19
 
  原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因繼承、贈與、自益信託或撤銷信託等原因移轉,需重新提出申請
 

 

原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因繼承、贈與、自益信託或撤銷信託等原因移轉,需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原符合自用住宅地之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並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信託土地,於信託關系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自住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並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