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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9-05-13
 
  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之案件,應可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者,不適用行政程序重開
 

 

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之案件,應可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者,不適用行政程序重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核定稅捐之處分如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予以維持,當事人可依再審程序尋求救濟者,即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重開行政程序。
      該局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所稱「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是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若已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並非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當事人仍可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者,自應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亦即如核定稅捐之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予以維持者,本於確定判決之既判力,稅捐稽徵機關就受確定判決效力拘束之行政處分,不得重為相反或不同認定,即無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重新開啟行政程序之餘地。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1億餘元及營業稅額500餘萬元,經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餘萬元及裁處罰鍰750餘萬元。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駁回確定,事後若甲公司以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為由,向稅捐稽徵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開,此時因本案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在案,本於行政機關對於司法實體判決既判力之尊重,稅捐稽徵機關應予以否准。
      該局呼籲,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予以維持之稅捐核定處分,當事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再審程序謀求救濟,切勿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賴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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