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9-06-17
 
  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列管土地,如再行移轉土地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繳納
 

 

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列管土地,如再行移轉土地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繳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稽徵機關會辦理列管,如果所有權再行移轉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繳納。

  該局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在進行公司合併、收購及分割等併購行為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日後該土地再移轉時,由併購後取得土地的公司或機構負責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另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股東於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如果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如該追繳的稅款未繳清,應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