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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9-08-12
 
  使用情形變更,要向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使用情形變更,要向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對於營業商號停業或註銷營業商號,不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因其未提出申請,地價稅仍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

該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要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只能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該處並提醒民眾,如果有使用情形變更,請一定要向該處提出申辦自用住宅,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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