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9-12-05
 
  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之應繳罰鍰案件,無須加計利息
 

 

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之應繳罰鍰案件,無須加計利息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如對稅捐稽徵機關裁處之罰鍰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是否應先繳納罰鍰,才能免於被加計行政救濟期間之利息?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對於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行退補之本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惟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但書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法第38條加計利息之規定,罰鍰不在準用之列,故提起行政救濟之罰鍰案件,於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應處罰鍰者,無須加計利息徵收。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之罰鍰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縱未先繳納罰鍰,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定,在行政救濟確定前,除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外,亦無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俟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應處罰鍰者,再依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罰鍰繳款書繳納,並不會因行政救濟期間之經過而須加計利息,與行政救濟確定前,納稅義務人申請先行核發罰鍰繳款書的案件亦同。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0800-30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