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條文修正案
壹、 修正目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內政部會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主管機關財政部依據該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訂定,作為民間機構以承租、設定地上權方式使用公有土地興辦公共建設,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之依據。
本次修正係為利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實務執行,並確保土地年租金計收足以支應當期地價稅稅額,及減輕租金不確定風險。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因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反映民間業者希望土地租金不以申報地價為計算基礎,或採定額計算方式處理,以減輕租金不確定風險。為利主辦機關實務執行,並確保土地年租金計收足以支應當期地價稅稅額,本條文第1項興建期間租金,修正為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營運期間租金修正為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2%計收。第2項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3項移列第2項,並增訂第3項,規定租金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條文修正案預告期間有民眾表示意見計3則,其要旨及本部斟酌結果說明如下:
一、 「建議營運期間租金修正為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2%計收」:案經本部洽詢促參法主管機關財政部函復贊同,本部已予採納並修正本條文第1項第2款規定。
二、 「建議修改條文對照表說明五:本條修正施行前於101年1月1日後簽約之促參案,主辦機關應依本條修定意旨,考量個案規模、條件、財務規劃基準及招商條件,與民間機構合意修訂個案投資契約」:條文對照表說明五所揭「實體從舊」原則,係法規適用原則,無修改必要,爰維持本修正案內容。
三、 「土地租金是否可考慮回歸到甲、乙雙方都認可的財務預估土地租金數字為準,再增加但書明定土地租金不可低於地價稅即可」:案經本部洽詢促參法主管機關財政部函復,依投資契約雙方均認可之財務預估土地租金額,係屬雙方合意約定,與促參法第15條租金得予優惠並授權訂定本辦法規定未符,不宜參採,爰維持本修正案內容。
發 表 人:湯嘉薇
聯絡電話:02-2356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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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