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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0-03-16
 
  交換土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交換土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近日接獲民眾林先生電話詢問,最近由於土地使用上之因素,想與堂弟交換土地,該筆土地移轉時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若符合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等條件,可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因此,交換土地若符合上述條件,移轉時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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