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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0-03-19
 
  土地符合課徵田賦要件者,須於每年5月向區公所申請,錯過了等明年
 

 

土地符合課徵田賦要件者,須於每年5月向區公所申請,錯過了等明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5月即將到來,持有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轄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會同勘查認定符合規定後,會造冊送交稅捐處據以課徵田賦。

該處進一步說明,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適用範圍包括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禽畜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

該處特別提醒,請記得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轄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果錯過了申請期限,就須再等1年!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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