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如經濟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如已逾期未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對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薪資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請儘速繳納,若因經濟困難或有其他事由,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可向其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會衡量欠稅金額多寡及個案情形,核准分期繳納期數及金額;但要特別提醒民眾的是,經核准分期繳納,請務必如期繳納,如有任何一期未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將會廢止分期繳納而逕為強制執行。
如有查詢欠稅、補發稅單或其他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3、304。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2、3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