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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1-05-25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可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證明文件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可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證明文件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民眾出售房屋未保存交易憑證,可至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證明文件。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每年5月份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詢問去年已出售房屋的評定現值,但基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對課稅資料之保密規定,民眾因已不是目前房屋的所有權人,致稽徵機關無法告知該房屋評定現值,且房屋因逐年折舊或增建、改建後,本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可能與去年度出售當時不一定會相同。

  該局提醒,民眾如出售房屋,請務必記得保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收據聯」,以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節省自身奔波稅捐稽徵機關的時間。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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