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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1-06-08
 
  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或公司持股不符比例規定時,應繳納原記存稅款
 

 

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或公司持股不符比例規定時,應繳納原記存稅款。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後將所有權移轉予他人者,應將原記存的稅款一併繳納。該局自即日起至6月底止,辦理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例行性檢查,列管土地的所有權已移轉者,將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可申請記存,暫不繳納,但該土地如再移轉(含信託移轉)時,應由併購後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負責將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清。此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因收購或分割而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如有因轉讓該對價取得的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65%,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防疫期間,該局會逕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資料,就所有權有無移轉進行書面檢查。屬前述應檢查公司有無轉讓該對價取得股份的案件,在接獲該局通知提供相關資料時,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免臨櫃洽辦。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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