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剩餘持分再移轉應重新申請農地作農用證明書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時應檢附土地所轄之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審查。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土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後,剩餘持分再移轉申請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於有效期限6個月內,惟核發時點、權利主體及持分已不同,應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核。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