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屋變更為父母所有,應課徵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房屋,並辦妥所有權登記,依法已屬子女所有,嗣後再移轉登記予父母,
承受人父母仍應依其移轉原因,自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申報契稅;如逾期申報契稅,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