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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1-07-07
 
  已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者如用途未變更,不需每年再重新提出申請
 

 

已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者如用途未變更,不需每年再重新提出申請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表示自己於今年結婚,太太的戶籍將遷入自己名下的土地房屋,但去年已有申請並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今年是否還需要再重新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核准後,如果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全戶戶籍遷出,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者,應自原因或事實發生時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須重新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行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次年度才可以適用。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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