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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1-07-07
 
  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可減免地價稅
 

 

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可減免地價稅

近日民眾電話詢問,自有土地供作道路使用,可否依法免徵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免徵地價稅。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

又財政部於109年1月21日發布釋令,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才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要件的民眾,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者,即可自當年度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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