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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1-08-20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決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決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根據稅法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舉例來說,土地於今(110)年內如有移轉所有權,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要由誰來繳呢?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雖新所有權人到年底只持有幾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且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該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乃屬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稅捐機關開立之稅單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廖淑琴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邱馨慧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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