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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1-08-24
 
  營利事業110年度如有房屋土地交易,應留意房地合一稅2.0適用規定
 

 

營利事業110年度如有房屋土地交易,應留意房地合一稅2.0適用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健全房地產市場,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稱房地合一稅2.0)於今(110)年4月28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另為配合房地合一稅2.0上路,於同年6月30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重點如下:
一、擴大房地交易所得適用範圍,將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房地交易。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亦視同房地交易。
二、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適用稅率45%~20%;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營利事業適用稅率45%~35%)。
三、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但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四、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所得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個人房地合一稅2.0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除自行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房地,該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與本次修法之前(下稱房地合一稅1.0)相同外,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稅2.0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損益,並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舉例說明如下:

房地
取得日期

房地
交易日期

適用稅制

持有期間

房地交易損益
申報、計稅方式

105.1.1

110.6.30

房地合一稅1.0

持有期間長短,不影響適用稅率

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稅率20%課稅

107.1.1

110.6.30

房地合一稅1.0

109.1.1

110.6.30

房地合一稅1.0

105.1.1

110.7.1

房地合一稅2.0

超過5年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交易所得按稅率20%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107.1.1

110.7.1

房地合一稅2.0

超過2年~未逾5年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交易所得按稅率35%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109.1.1

110.7.1

房地合一稅2.0

2年以內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交易所得按稅率45%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110年度如有房屋土地交易,應留意是否屬房地合一稅2.0適用範圍,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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