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21-09-07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認定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認定

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110年8月31日出售移轉109年1月31日自配偶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為其配偶於107年6月11日原始取得,持有期間之認定是否有特別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之稅率。以所詢案例為例,王先生出售房屋、土地應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即持有期間自107年6月11日至110年8月31日止,依110年7月11日施行之房地合一稅2.0新規定,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為35%。

該局進一步提醒,個人出售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得將配偶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民眾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俾適用正確之稅率。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0
撰 稿 人:王承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52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