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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1-10-05
 
  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繳印花稅,而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應繳印花稅
 

 

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繳印花稅,而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應繳印花稅

發布日期:110-10-04~110-12-31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承辦科室或人員:謝先生

聯絡資訊:7410141-56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楊先生詢問,辦理2戶不動產移轉登記同樣持法院核發證明,一是判決書,另為調解筆錄,為何一筆免繳印花稅,另一筆卻要繳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契約之成立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均屬之。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又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故納稅人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不是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屬契約性質,故免繳納印花稅。惟法院作成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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