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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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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免報繳契稅
發布日期:110-10-04~110-12-31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承辦科室或人員:謝先生
聯絡資訊:7410141-56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贈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無須再報繳契稅。
該處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上述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免再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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