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貼」,處20倍至30倍罰鍰
發布日期 110-10-12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稅務類別 印花稅
內容
高雄巿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發現有民眾將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於其他承攬工程合約上,這種情形會按情節輕重,依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提醒民眾勿貪小便宜而遭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相關規定,承攬工程合約或不動產買賣、贈與移轉等契據,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
稅捐處鼓勵巿民朋友,可以向該處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隨到隨辦,省時又便利,不用耗時貼花及銷花,還要擔心少貼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