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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1-11-08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新購土地5年內不得再移轉、出租、營業,遷移戶籍亦要小心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新購土地5年內不得再移轉、出租、營業,遷移戶籍亦要小心

更新日期:110-1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當事人退稅後,必須注意5年內不得有將新購土地再移轉、出租、營業或戶籍內未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設籍等,不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情形,否則原本退還的稅款將全數被追補回來。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申請重購退稅的案件,在5年內都會列管,且每年定期辦理清查,多數民眾雖然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土地贈與及交換,甚至被法院拍賣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或一不小心將全戶人員的戶籍遷出,縱使事後再遷回,所有退還之稅款仍需全數追回。

        民眾如果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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