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買賣土地,可否按持有月份繳納地價稅呀?
更新日期:110-11-08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9月初已經把土地賣給了陳君,還要繳110年地價稅嗎?若是要繳,可不可以只繳1月到8月的地價稅啊!9月到12月的地價稅貴局可以向新所有權人發單嗎?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登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取得土地的人若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就算持有期間未滿1年,仍必須要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該民眾張先生在9月1日完成登記,在8月31日時,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登載的所有權人仍是張先生,所以仍要負擔110年全年度地價稅,假設,張先生在8月31日前即將土地辦妥移轉過戶予陳君,那麼110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就是陳君,陳君就要負繳納110年全年地價稅的義務。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時若主張以買賣雙方按持有土地期間之比例負擔當年度地價時,是屬於私權行為,並不能依此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該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03)5518141轉411至414或421至423 0800-366969
竹東分局(03)5969663轉111至113 0800-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