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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1-12-20
 
  繳款書寄存送達以寄存日為送達日
 

 

繳款書寄存送達以寄存日為送達日

更新日期:110-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繳納文書應該在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如果無法交付納稅義務人本人親自簽收,也無法將繳款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繳款書等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黏於門首或留於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到郵局之郵件寄存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領取,如領取之郵件為繳款書,請依限繳納,因為繳款書一經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的效力。如未前往領取,逾滯納期滿,稽徵機關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管轄分署強制執行。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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