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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1-12-20
 
  公同共有土地分單繳納地價稅,仍對全部應納稅額負連帶責任
 

 

公同共有土地分單繳納地價稅,仍對全部應納稅額負連帶責任

更新日期:110-1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額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歸戶方式徵收地價稅,所以只有1份地價稅繳款書,由稽徵機關向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其他共有人則另寄送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額均負連帶繳納責任。如公同共有人有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者,該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額仍負連帶繳納責任,不因申請分單而有不同。因此,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有稅款未繳清,申請分單者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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