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騎樓違反供公共通行使用之情形,應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0-1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騎樓堆放貨物、供設攤、擺放與營業不可分離之生財器具或為了增加房屋使用空間裝設鐵門,封閉供作自家停車使用,應依其實際使用情形按營業用或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騎樓房屋稅之徵免,應以是否供公共通行使用為要件,房屋之騎樓供公共通行使用,依規定免徵房屋稅,倘若供營業人設攤或自行封閉使用,則應課徵房屋稅,即使僅部分時間供營業使用,其餘時間淨空供公共通行,亦不符合供公共通行使用的免稅條件,自不得免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若騎樓欲免徵房屋稅,請留意應供公共通行使用;因房屋稅係按月核課,當房屋有使用情形變更情事,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提出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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