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雖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仍不得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更新日期:110-12-2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受理民眾持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及房屋稅籍證明,但是稅捐稽徵機關只能准其申請查調債務人(即納稅義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乃因該資料主要提供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查調或提供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