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須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更新日期:110-12-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登記有案的建物,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事宜,如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以免日後發現房屋稅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形成困擾。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須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繼承人應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非協議分割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時)及繼承人戶籍資料等其他有關身分證明文件,至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