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請注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桃園市111年全市公告土地現值平均上漲2.83%,民眾若於110年已訂約移轉土地,111年始申報土地增值稅,須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才能以110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10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出售土地,訂約日當期(110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萬元,111年1月1日調漲為每平方公尺8萬3,000元,若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1年1月29日(因遇假日順延至111年2月7日)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可以11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期限,也就是111年2月8日以後辦理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當期(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3,000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移轉跨年度申報案件請務必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增加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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