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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2-01-18
 
  不動產被拍賣過戶,仍積欠房屋稅或地價稅,原所有權人應負繳納之義務嗎?
 

 

不動產被拍賣過戶,仍積欠房屋稅或地價稅,原所有權人應負繳納之義務嗎?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在買賣土地、房屋訂立契約,辦理土地房屋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如果是經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土地,因未經稅務機關辦理查欠,縱有未繳清房屋稅、地價稅,仍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致原所有權人誤解其欠稅已由參與分配繳清。事實上,被拍賣的房屋、土地倘拍賣分配不足時,原所有權人之前欠繳的房屋稅、地價稅,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稅捐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如納稅義務人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因屬次優債權,須依債權受償之先後順序依序受償,因此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如未獲分配,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款,仍負有繳納欠稅款之義務。

該局同時指出,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納稅款有任何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582至258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02至4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3至309。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2至3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1至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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