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已立契交易的土地請注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現值是土地增值稅的課稅稅基,出售土地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天內申報,可按「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稅;超過30天申報,就要改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課稅基準。今(111)年彰化縣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較110年調漲1.09%,如果是在110年底已經立契出售土地,要把握訂約後30天內申報期限,如果逾期申報,就要以111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土地增值稅可能會較高。
該局舉例說明,在110年12月31日訂約出售的土地,想適用110年度的公告現值,原本要在111年1月29日前辦理移轉現值申報才可適用,但今年1月29日至2月6日適逢春節假期,故30日內申報期限的末日依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最慢到2月7日申報都可適用,如果2月8日才辦理申報,就要以111年度的公告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