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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2-01-18
 
  因疫情無法返臺戶籍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何適用?
 

 

因疫情無法返臺戶籍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何適用?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因丈夫在國外經商,因疫情影響已兩年無法返臺而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戶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不是就不能適用了?

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111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若戶籍於110年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且該戶無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者,自111年起才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若返臺後,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重新辦理戶籍遷入者,需於111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核准後,111年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如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112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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