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造完成前,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應申報契稅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於建造完成,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買賣或贈與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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