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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2-02-18
 
  主管稽徵機關可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主管稽徵機關可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由占用人代為繳納地價稅,如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倘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舉例說明,如果李先生在桃園市有A、B地號等2筆土地,課稅地價分別為2,000,000元及3,000,000元,按累進稅率15‰計徵地價稅,當年度稅額為60,095元,其中B地號土地申請由占用人王先生代繳地價稅,王先生當年度代繳稅款係按土地之地價比例計算,即為60,095元 X 2,000,000 / (2,000,000 +3,000,000)=24,038元

稅務局局進一步說明,如占用人對於代繳地價稅仍有疑義,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地價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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