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各類目的事業用地移交,提升國產管理效能
為提升國有財產管理效能,行政院前分別核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經管,被地方政府闢建公共設施、位於河川區域及國家公園區域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未涉及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者,可簡化撥用程序,以列冊方式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下稱管變登記)。嗣國產署配合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農田水利法施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已分別增訂一般性海堤設施與原農田水利會水利設施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簡化移交作業程序,加速土地移交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接管,以符管用合一。
國產署配合國家政策,除研訂上述5類目的事業用地簡化移交程序,每年並訂定辦理目標數,責成所屬戮力將該等用地列冊送請權責機關確認,再會同辦理管變登記。110年完成1萬2千餘筆土地之管變登記,面積達1,848公頃,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有效率接管所需用地,成果豐碩。
國產署表示,透過上述國有土地專案移交作業,得以最短時程,將該等目的事業用地交由主管機關依各該目的事業用途管理運用。未來將賡續積極協助各機關取得公務或公共建設所需國有土地,提升國有財產於地方建設、河川治理、國土保育、海岸安全與農業政策等之運用效能,增進公共利益,讓全民享有優質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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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