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之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拍定移轉時符合農業使用為要件!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如拍定當時符合農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拍定人)於主管稽徵機關函文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倘經查拍定當時土地不符合農業使用情事,縱使嗣後補辦容許恢復作農業使用,亦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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