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適用自住稅率,不用遷戶籍!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適用自住用稅率(1.2%)是以房屋是否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無須遷戶籍。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來電表示戶籍已遷入要申請房屋變更為自住用核課房屋稅,該局表示房屋稅係以房屋實際使用情況認定,只要房屋符合無出租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適用自住稅率之房屋合計在3戶以內等3要件,即可向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為要件之一不同。
特別提醒您,房屋若變更使用情形,請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主動申報,以免發生多繳稅或漏稅受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