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土地,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且設籍於該處,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上的房屋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並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從次年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