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戶籍為自用住宅用地必要條件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換屋的民眾如欲享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者,土地除了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外,設立戶籍係必要條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從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另行購買未超過3公畝的都市土地;或者沒有超過7公畝的非都市土地,仍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原有土地在出售前,雖然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稽徵機關查明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舊可以申請從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例如A先生於108年12月15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辦竣登記,於2年內110年10月18日重購土地,並於111年3月1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惟經查其重購之土地於111年2月23日始有戶籍遷入符合自用住宅,已逾2年(自108年12月15日起至110年12月14日止)始遷入戶籍,故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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