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土地增值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我在屏東、高雄及台南都各有1筆自用住宅用地,若全部一起出售,是否皆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且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者,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辦理申報移轉現值,才可以視為1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眾案例,同時出售屏東、高雄及台南等3個地方的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民眾在簽約時,3份契約日期都訂在同一天,且同一天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那麼民眾出售3筆不同縣市的土地,是可以視為1次出售,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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