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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2-05-11
 
  欠稅遭移送執行案件均須加徵10%滯納金
 

 

欠稅遭移送執行案件均須加徵10%滯納金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近來有民眾發現,他因欠稅而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上,除了原本欠繳的稅款外,竟然還有額外10%的滯納金!民眾大呼吃不消,求助是否可以免除這10%的滯納金。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稅單上面都有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多元又便利,民眾務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否則依最新修法規定,每超過3日就會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所以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的案件,都會加徵10%的滯納金,而且被移送強制執行後除繳納本稅及10%滯納金外,還要負擔必要的執行費用。建議民眾如因工作忙碌或在外地工作而常會忘記繳稅,可於各稅開徵2個月前至稅務局辦理轉帳納稅,辦理後如扣款帳戶有足夠的存款,就會於開徵最後1天才扣款,辦理1次終身受用喔!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被移送強制執行,反而不划算。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或5518141轉分機520至52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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