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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2-05-11
 
  因COVID-19疫情受隔離、治療或檢疫者,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延期申報繳納
 

 

因COVID-19疫情受隔離、治療或檢疫者,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延期申報繳納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影響,財政部於今(111)年4月26日公告展延今年5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其中房地合一稅的申報繳納期限也有展延規定,請民眾留意自己的權益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交易符合應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房屋、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如原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且該個人於此期間內,因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日,又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可再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出售房屋及土地,於今年4月1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應於5月18日前完成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因吳君感染COVID-19於5月13日接受隔離治療,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天至6月17日;如吳君6月21日才隔離治療結束,則可再展延20天,即展延至今年7月11日。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本次疫情得延期申報繳納條件者,不須事前提出申請,但仍應於展延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檢具主管機關掣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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