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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2-06-17
 
  興建房屋中途變更起造人繼續建造,是否須申報契稅?
 

 

興建房屋中途變更起造人繼續建造,是否須申報契稅?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興建中之房屋若將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房屋起造人者,若出資人為受讓人,則免徵契稅;若出資人為原起造人,則須課徵契稅。

   該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得免徵契稅。若變更起造人後,仍由原起造人繼續出資興建房屋,則屬於買賣、贈與不動產的行為,讓受人須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款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其名義取得建造執照,於工程進度為20%時,變更起造人為乙公司,並由乙公司繼續建造,如經查明工程款皆由乙公司出資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可免徵契稅。若工程款仍由甲公司支付,由乙公司取得使用執照,則乙公司須申報繳納契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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