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增加持分面積,需重新申請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如所有權人於同土地增加取得持分,該新增的持分面積仍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有1/2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取得另1/2的持分,則該後取得的持分仍需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會因是同筆土地,已設立戶籍及使用情形未變更,就自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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