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致財產被禁止處分,須繳清欠稅後方可塗銷禁止處分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財稅局指出,依該局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含罰鍰)累計達10萬元以上者,即達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金額標準,為保障稅捐債權,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如車輛、土地、房屋等),通知有關機關辦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禁止處分。
例如納稅義務人A君欠繳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累計金額達10萬元以上,經該局依法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該筆不動產移轉之處分,並函知納稅義務人;嗣後,A君贈與該不動產於辦理移轉過戶時,發現該筆不動產因欠繳稅繳而被禁止處分,除應繳清該筆不動產之欠稅外,尚需繳清因欠繳稅款而被禁止處分之全數稅款後,始能塗銷禁止處分。
財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於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時,請如期繳納,倘因欠繳稅款致不動產或車輛被禁止處分,須繳清欠稅後方可塗銷禁止處分。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