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22-07-15
 
  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日前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其名下1筆土地即將簽約出售,當年地價稅應由誰負擔?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如果在8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然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在9月1日以後才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稅務局舉例說明,葉先生將土地賣給林小姐,並於111年8月31日完成登記,也就是說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為林小姐,地價稅以當年度8月31日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111年的地價稅就要由林小姐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能按持有期間比例約定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惟該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間的私權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應向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

如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107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