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之土地,逾期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土地所有權人逾申請期限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無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廖君坐落於大雅區之土地,經法院拍賣,廖君於111年5月3日收到申請農地不課徵之通知文書,於同年6月2日(申請期限之最後1日)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係於同年6月3日(逾申請期限)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應無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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