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造完成請記得申報設立稅籍,以免受罰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之後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也需向原機關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財政稅務局呼籲民眾應依法申報,避免因小失大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常有民眾誤認違章建築房屋可能隨時會被拆除不用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及繳納房屋稅,該局再次重申,為維護租稅公平,違章房屋在尚未拆除前,也應依法申報課徵房屋稅,另繳納房屋稅僅是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違章建築房屋變為合法建物,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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