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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3-03-21
 
  繼承人無足夠現金繳遺產稅時,可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遺產抵繳遺產稅
 

 

繼承人無足夠現金繳遺產稅時,可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遺產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申請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若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存款遺產繳納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繳納稅款額外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3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其子女乙、丙、丁、戊共5人,只要繼承人其中4人(應繼分合計5分之4)同意申請以甲君之遺留存款300萬元繳納遺產稅,因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200萬元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遺產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後,請依限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存款轉帳繳納稅款手續。民眾如有遺產稅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白淑晏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0
撰稿人: 吳政瑋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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