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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3-06-12
 
  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檢附的租賃合約及不動產買賣合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檢附的租賃合約及不動產買賣合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房屋租賃合約及未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不動產買賣合約( 即俗稱私契 ) 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收款人 ( 即房東或賣方 )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並未另立收據,則該契約書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財產交易損失可舉證列舉扣除,因此稅捐主管機關可藉由房屋租賃合約及不動產私契查核房東、賣主是否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請房東、賣主於收取現金時,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但民眾若是收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只要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貼印花稅票。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陳明君

連絡電話:(02)24331888分機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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